魏某与花都陈某两人系多年的生意伙伴,魏某向陈某供应棉纱,以往交易后基本是月结。由于陈某生意后来出现困难,拖欠魏某近八十万元的货款。陈某向魏某开具了四张支票,但魏某后来去兑付时,却被告知帐上余额不足。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。于是魏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向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。本律师积极奔走,将陈某尚未转移的房屋价款冻结了。同时认为,由于对方开具的支票尚在六个月内,只需以票据付款请求权为案由起诉即可,不需以买卖合同案由起诉,避免过多举证。后来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,判令陈某支付货款近八十万元。